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关于征求《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职业资格改革工作要求,我部起草了《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意见,请于2022年3月20日前将相关意见反馈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
联系电话:010-66562203
传 真:010-66558201
电子邮箱:wjian@creva.sina.net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请在信封上注明“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及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邮 编:100812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2年3月3日
1. 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2. 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3. 起草说明.docx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加强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队伍建设,规范不动产登记代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不动产登记代理服务机构,从事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和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的不动产登记代理相关业务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资格设置】 国家设立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制度,面向全社会提供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能力水平评价的服务,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第四条【资格分级】 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分为不动产登记代理人、高级不动产登记代理人2个级别。不动产登记代理人实行统一考试的评价方式。高级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评价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英文译为:Real Estate Registration Agent 第五条【从业范围】 通过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从事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和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的不动产登记代理相应级别专业岗位工作的职业能力和水平。 第六条【组织架构】 自然资源部按照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负责制定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具体承担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的评价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 试
第七条【组织方式】 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 第八条【监督指导】 自然资源部对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实施的考试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指导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确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和考试合格标准等。 第九条【组织实施】 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负责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组织成立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研究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和考试合格标准等。 第十条【报名条件】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高等院校专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资格证书】 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的,由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颁发自然资源部监制,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违规处罚】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三章 职业能力
第十三条【守法守规】 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相关法规和行业管理规范,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恪守职业道德。 第十四条【开展业务前提】 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在登记代理活动中,应当以委托人自愿委托为前提,独立、公正地代理登记业务。 第十五条【职业能力】 取得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表明其应当具备以下职业能力: (一)代理登记申请、确权指界、地籍调查,领取不动产权证书等; (六)提供整合和整理不动产登记资料、开发建设和升级维护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地籍数据库等服务; 第十六条【继续教育】 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接受不动产登记代理行业组织等的继续教育,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职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四章 登 记
第十七条【设立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实行登记服务制度。登记服务的具体工作由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负责。 第十八条【登记前提】 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应依托不动产登记代理服务机构从事不动产登记代理业务。 第十九条【行业协会职责】 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定期向社会公布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的登记情况,建立持证人员的诚信档案,制定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为用人单位提供取得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人员信息的查询服务。 第二十条【行业自律】 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应自觉接受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的自律性管理,其在工作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由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取消登记,并收回其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代理机构】 不动产登记代理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行业的各项管理规定,主动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职称挂钩】 取得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国家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中的学历和年限条件对应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聘用其经济师等专业技术职务,并可作为本人报名参加高一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新老衔接】 本规定施行前,依据原人事部、原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关于印发<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2〕11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原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关于印发<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6号)要求,通过考试取得的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与按照本规定要求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效用等同。
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监管机构】 自然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
第二条【实施机构】 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具体负责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 第三条【科目设置】 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设《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政策》《不动产权利理论与方法》《地籍调查》和《不动产登记代理实务》4个科目。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5小时。 第四条【成绩管理】 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报名条件】 符合《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以下简称《制度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报名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考试。 第六条【免试】 符合《制度规定》的考试报名条件,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免试《不动产权利理论与方法》和《地籍调查》2个科目,只参加《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政策》和《不动产登记代理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在报名时,应当提供相应材料。 参加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报名】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名手续。考试实施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核发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八条【考点设置】 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考点,须经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批准。考试日期原则上为每年的第二季度。 第九条【考培分离】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条【保密安全】 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一条【违规处罚】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不 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2021年11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将“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更名为“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由原国土资源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以下简称中估协)实施,改为自然资源部与中估协实施。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为适应更名等新的变化,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原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关于印发<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6号)基础上,自然资源部、中估协组织修改形成了《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和《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修改内容
(一)修改职业资格相关的名称。将职业资格名称由“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更名为“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将英文译名“Land Registration Agent”修改为“Real Estate Registration Agent”,将“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等更名为“不动产登记代理人”“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将“高级土地登记代理人”修改为“高级不动产登记代理人”。 (二)修改规范对象及适用范围。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条、《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第三条,将“规范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代理行为”、“从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代理业务的专业人员”修改为“规范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和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的不动产登记代理行为”、“从事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和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的不动产登记代理相关业务的专业人员”(《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二条、五条)。 (三)修改法律依据名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增加《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删除《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并按近年发布的职业资格制度文件将“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改为“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一条)。 (四)修改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单位。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国土资源部职责,修改为自然资源部按照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负责制定职业资格制度,指导、监督和检查职业资格制度与资格考试的实施,监制职业资格证书(《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六条、八条、十一条,《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一条)。 (五)修改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1〕10号)“合理降低或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参考资产评估师、证券期货基金业从业人员等职业资格,将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设为“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高等院校专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十条) (六)增加不动产登记代理人应当具备的职业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增加“提供整合和整理不动产登记资料、开发建设和升级维护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地籍数据库等服务”的职业能力(《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十五条)。 (七)规范继续教育要求。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5号),并参照相关职业资格制度文件,明确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接受不动产登记代理行业组织等的继续教育(《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十六条)。 (八)规范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从业。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增加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应依托不动产登记代理服务机构从事不动产登记代理业务(《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十八条)。 (九)增加制定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参照《资产评估法》第三十六条、《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十四条,增加行业协会制定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的相关内容(《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十九条)。 (十)修改不动产登记代理服务机构责任。根据国家对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将不动产登记代理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协会章程,改为应当主动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行业自律管理(《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二十一条)。 (十一)修改与职称的相关规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20〕1号)第十六条要求,以及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考试报名条件调整的情况,调整不动产登记代理人与职称衔接的方式;考虑到原土地登记代理人衔接以及首批土地登记代理人是以认证方式取得等问题,取消了“通过考试取得”的限制,将“通过考试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且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经济师任职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其经济师专业职务。”改为“取得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用人单位可根据国家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中的学历和年限条件对应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聘用其经济师等专业技术职务,并可作为本人报名参加高一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条件。”(《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二十二条) (十二)完善按原制度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衔接规定。增加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原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关于印发<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6号)要求,通过考试取得的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与按照本规定要求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效用等同(《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二十三条)。 (十三)修改考试科目名称。考虑到不动产登记业务中涉及多项重要法规、制度等,原《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科目名称不能全部涵盖,故将科目名称改为《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政策》;《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土地登记代理实务》按职业能力要求改为《不动产权利理论与方法》《不动产登记代理实务》;《地籍调查》保持不变(《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