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产权201603108号不动产权证遗失(灭失)声明
本人李雪梅、张辉栋因保管不善,将201603108、201603108-1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雪梅、张辉栋
2026年09月09日
本人李雪梅、张辉栋因保管不善,将201603108、201603108-1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雪梅、张辉栋
2026年09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