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产权201229306号不动产权证遗失(灭失)声明
本人新乡太行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因保管不善,将201229306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新乡太行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2026年08月07日
本人新乡太行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因保管不善,将201229306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新乡太行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2026年08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