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产权15171号不动产权证遗失(灭失)声明
本人刘坤儒因保管不善,将40822、15171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坤儒
2026年07月21日
本人刘坤儒因保管不善,将40822、15171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坤儒
2026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