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产权56637号不动产权证遗失(灭失)声明
本人靳洪、卢锡玲因保管不善,将22449、56637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靳洪、卢锡玲
2025年12月12日
本人靳洪、卢锡玲因保管不善,将22449、56637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靳洪、卢锡玲
2025年12月12日